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西路御府江南南门口。
法定代表人:李会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118。
法定代表人,田雪冬,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层K28.
负责人:徐鹏。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跃进村三组西雅语嫣1幢2单元10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杨征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瀛海世豪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饮马井村黄村桥东100米北京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A区29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瀛海世豪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杨金环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瀛海世豪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达成和解协议,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由北京瀛海世豪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偿还全部债务共计202155元,双方约定从2022年7月开始分五期支付,北京瀛海世豪伟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1月20日支付完毕,如未按时支付需按约定利率支付违约金。河北佳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2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晶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秦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 程
书 记 员 刘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