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401号
原告:山东灿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灿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磊,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乐巨,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征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福科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生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灿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福科德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灿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中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润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灿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灿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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