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1439号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横四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3203619XM。
法定代表人:黄盛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碧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跃进村三组西雅语嫣1幢2单元10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77499744P。
法定代表人:杨征华,总经理。
被告:王成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锐,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王成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伟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丽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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