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3441号之二
原告: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赵启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雄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242栋。
法定代表人:唐智民。
破产管理人: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牛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菊,女,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