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3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54089K。
法定代表人:赵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海,绵阳市科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绵阳仲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群文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7QMKJ9K。
法定代表人:周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52563764。
法定代表人:胡泽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仲梁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蜀业土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颖
审 判 员  邱 倩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廖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