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74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54089K。
法定代表人:赵启东。
被告:成都兴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63-113号商业六A区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49379907。
法定代表人:彭聪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东,四川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常林,四川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业土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兴能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曾李雪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