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澍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2民初2233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职务:董事长,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26920X。
法定代表人李凌,职务:董事长。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永彭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5.00元,减半收取7192.50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德祥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姜荣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