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澍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阳商贸有限公司、某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7988号
原告:***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阳发芬。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清麟。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畴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
法定代表人:李艳雄。
原告***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文山市嘉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以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畴分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