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澍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2310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8月3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邦智,云南滇东北(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26920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丽水雅苑8幢1单元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金文,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开会,女,生于1971年9月6日,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林,男,生于1997年6月2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原告**与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赵开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仲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