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澍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2304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11月22日,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26920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丽水雅苑8幢1单元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金文,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