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弥勒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4民初2249号
原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雅苑8幢1**7层702号。
被告:弥勒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弥勒市髯***延长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
负责人:**坤。
被告: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弥勒市髯***延长线行政中心。
负责人:**。
原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弥勒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