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5民初1768号
原告永善县***料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099962911D。
负责人:***,系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地:永善县。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2692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善县***料厂诉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善县***料厂于2023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善县***料厂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善县***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善县***料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