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澍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善县某某料厂与某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5民初1768号 原告永善县***料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099962911D。 负责人:***,系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地:永善县。 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2692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善县***料厂诉被告***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善县***料厂于2023年8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善县***料厂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善县***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善县***料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