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433号
原告:西安孜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焕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普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竹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普,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西安普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孜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普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孜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孜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孜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孜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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