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241号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新桥居委会双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
被执行人:肖彩虹,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
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彩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彩虹、张明明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彩虹、张明明的银行存款共计43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