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财保93号
申请保全人: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新桥居委会双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20644729U。
法定代表人:李昌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磨市镇马陷口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0********。
被保全人:肖彩红,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磨市镇马陷口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70********。
被保全人:张明明,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磨市镇长峪湾村13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3********。
申请保全人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肖彩红、张明明银行存款430000元。申请保全人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买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肖彩红、张明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保全人葛洲坝石门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军
书 记 员 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