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981号
原告:上海和沁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67MD号地块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民峰百慕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团**荆沙大道104号1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沁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湖北民峰百慕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原告上海和沁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和沁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沁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计945元,由原告上海和沁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