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4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288号金龙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516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东安县,
上诉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时春蕾
审判员*国林
审判员尹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