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2667号之二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伟圳。
被告:深圳兆邦基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彧。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兆邦基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盛城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兆邦基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346.0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谭 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