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4182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288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516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天宝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2164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盈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2164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