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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时代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第36层自编36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00696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路288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5168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42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其与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无端起诉上诉人承担案涉纠纷结果的连带责任。为充分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时代倾城(佛山)四期项目电线电缆供货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注册登记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因上述合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应以该合同之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甲方即原审被告佛山市丰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方,其注册登记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