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山西安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30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
被执行人:山西安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
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安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0330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2017)黔0330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工程款45575.00元,因被执行人山西安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知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入狱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承办人与申请人实地到习水县新兴宏能煤矿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在新兴宏能煤矿的财产已经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山西安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明确知晓被申请人目前的财产处置情况,且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