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30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菊华。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南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77382082W。
被执行人习水县大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关于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大博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330民初246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000.00元,执行费89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案件款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即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30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开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