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金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A8××××、川A2××××、川A5××××汽车三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AV××××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