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3157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莲,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远尖,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保全费1049元,上述费用共计2258元,由原告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