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万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百莲,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万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玉居庵东路4号1幢13号。
法定代表人:田勇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2月22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万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949.1元,执行费为709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于2021年03月31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春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万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莉娟
审判员  蒲 均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逢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