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27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桂花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232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研发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63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5449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4492.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日止);二、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保修金61437.17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372456.95元,扣收执行费5405.77元,余款367051.18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4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本院(2017)粤0304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