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17674号
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方大门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3元(已由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376.5元,由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376.5元,由本院退回给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林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慧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