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4515号
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桂花路6号厂房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23245。
法定代表人:杨金满。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群兴大道16号13幢第六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921424X3。
法定代表人:黄永周。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6路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20860G。
法定代表人:赖威。
被告: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A座15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2289G。
法定代表人:李嘉文。
第三人: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田心路19号二座101、10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676927。
法定代表人:陈俊彦。
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珠海市香洲区珠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恒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多收取105321元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