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10民初5065号
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桂花路六号厂房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232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雄,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悦都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比亚迪路转坪马线公路天峦湖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3719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富华悦都会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