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9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金谛尊雅门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祥兴一路1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EN8X3X。
法定代表人:黎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函,广东鹏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桂花路六号厂房1-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5423245。
法定代表人:杨金满。
被告:兰金鄂。
原告东莞市金谛尊雅门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兰金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金谛尊雅门锁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金谛尊雅门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27.23元、保全费1208.61元,共计2735.84元,由原告东莞市金谛尊雅门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布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