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44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2324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三工业区桂花路六号厂房1.-4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芳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8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际履行金额为27746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316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306民初385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