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坦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2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暂缓执行,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27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艳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