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

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7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冀0827民初3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2.5979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2020年03月0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投保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2020年1月7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2020年2月1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7民初3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