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3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原告***与被告***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