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8民初954号
起诉人:***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市桥西区平门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6日,本院收到***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还***纳美医药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6683.25元及利息;2、判令***还***纳美医药有限公司加油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朱日承担。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称,朱日于2017年5月8日起,拖欠起诉人货款,起诉人一直以电话或见面形式向朱日催要,朱日也多次答应还款,但至今未还。现起诉人提起诉讼,同时递交了欠款单复印件和2017年2??31日***纳美医药有限公司与朱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约定:如发生催款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市桥西区平门路)的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日作为***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已就货款事项事先约定由起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依据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的原则,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纳美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佳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凤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