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826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纳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平门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士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纳美医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