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3民初175号
原告: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承德市天泽乾君阁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天泽乾君阁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