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家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谷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男,该公司业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桥西区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4号。
法定代表人:周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家口瑞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89号1号楼3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东。
上诉人***家口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瑞源投资有限公司、桥西区堡子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家口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家口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家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2元,减半收取11801元,由上诉人***家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砚生
审 判 员 何燕芬
审 判 员 梁金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向东
书 记 员 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