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
被执行人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
本院依据(2017)鄂0302民初3578号及(2018)鄂03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十堰市堰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