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144号
申请人: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9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代华。
被申请人: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西岩拆迁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易伦。
本院在办理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872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