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872号
申请人: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9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西岩拆迁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易伦。
申请人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德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住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胥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