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60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省直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东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一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1、2期光谷企业公馆C2栋1-4层1号103室(1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语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0号南楼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省直园林绿化中心与**、***一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语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一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语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责令: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省直园林绿化中心支付房屋租金56066.9元及房租滞纳金(按年利率3.8%的标准,以16651.7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51504.1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以560669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支付违约金2261元、房屋占用费(按7261元/月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支付水电费、卫生费17650.39元、滞纳金(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3888.61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17650.39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二、被执行人**、***一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省直园林绿化中心支付水电费、卫生费47711.71元及滞纳金(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6422.4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29100.7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44591.7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47711.71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被执行人**、***一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语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3元、本案执行费2713元。但被执行人**、***一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语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一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语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190248.01元及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