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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81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街办发展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丹江口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工程款42万元尚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丹江口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工程款4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