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795号
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MWL63M。
法定代表人:付振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与重庆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494550183Y。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