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91民初589号
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17号西段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MWL63M。
法定代表人:付振洲,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与重庆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494550183Y。
法定代表人:丁兆俊,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辉,男,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达德,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黄海高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振洲、被告黄海高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达德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英伦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8月14日,日照大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塑胶跑道面层铺装、足球场地人造草坪铺装项目的施工,合同暂估价3120000元,价格执行综合单价,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并约定工程款支付、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施工完毕,经双方及监理审核,确认了工程量。2019年1月,经权威机构检测,施工质量合格。被告已经实际接收上述工程并使用至今。该施工项目因故未最终审计,双方无法结算。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178000元,现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
黄海高中辩称,案涉工程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建设无异议,工程款应以实际结算为准,但该工程未经验收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首先,关于英伦公司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英伦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黄海高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因未参与检测,故不予认可。该报告载明委托单位系黄海高中,且黄海高中认可送样人滕怀永系该校副校长,因此,对黄海高中关于该证据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该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其次,关于案涉工程的《造价鉴定意见书》。英伦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认定的工程造价低于指导价格,不予认可,黄海高中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该鉴定意见系根据英伦公司申请,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出,且鉴定依据的材料均经双方质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4日,黄海高中(发包人)与英伦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英伦公司承揽了黄海高中塑胶跑道、人造草坪工程施工,内容为塑胶跑道面层铺装、足球场地人造草坪铺装,合同工期自2018年10月5日至25日,质量标准为山东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学校塑胶场地施工规定的最新标准(DB37/T2904.1-2017),合同价暂估3120000元,并约定本工程执行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根据专业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资料,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付款方式为在质量合格情况下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与审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资料齐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5%,剩余款项缺陷责任期满付清(不计利息)。双方另口头约定缺陷责任期为工程完工后一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英伦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10月24日完工并交付黄海高中使用。工程完工后,黄海高中委托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对该塑胶跑道进行检测,经检测结论为合格,2019年1月15日,该中心颁发《合格证书》。
同时查明,诉讼过程中,英伦公司申请就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日照大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2020年8月14日,该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924357.35元。英伦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70000元。黄海高中已支付工程款2178000元。
另查明,黄海高中宗旨为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和发展,业务范围为高中学历教育,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举办单位为日照市教育局。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属公用事业项目,且合同估价3120000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本案中,黄海高中就案涉工程未进行招标而与英伦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尽管施工合同无效,但英伦公司完成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施工的建设工程经检验合格,故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依据折价补偿。对英伦公司要求黄海高中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日照大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造价为2924357.35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2178000元,黄海高中还应当支付工程款746357.35元。英伦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张鉴定机构认定的工程造价有漏落,但未提交证据,英伦公司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6357.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37元,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负担11263元。评估费70000元,由日照市英伦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于长林
人民陪审员  王茂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