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38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对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川0704执38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川0704执388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二十七行中的“暂以1267780元(含执行费14929元)为限”补正为“暂以1262132元(含执行费14873元)为限”。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