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川B138PM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