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4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正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22354(执行费:8538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正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