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天鸿瑞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1民初445号
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经营者:高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琼,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石检槽。法定代表人:张洪兴。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与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克康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负担。审判员克康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谭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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