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博润诚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金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中博润诚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藏01民辖终3号
上诉人西藏金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中博润诚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藏金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涉案合同并非一份独立的合同,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签订了三份合同,进行了合并付款,现被上诉人将两份合同拆分到不同法院起诉不利于双方最终结算,故上诉人认为应当将该案移送至工程施工地,,即合同实际履行地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西藏中博润诚信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西藏金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达路12号,被上诉人有权选择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西藏金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张 灵 娟 审  判  员   张 瑞 月
书  记  员   米玛次旺